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、財政局:
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,使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,經省政府同意,自2018年5月1日起,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比例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。今后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此比例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自行調整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調劑使用的市,統籌區域內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標準的,按市政府所在地標準執行。
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,直接關系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,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關懷。各地要高度重視,周密安排,精心實施。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省財政廳報告。
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
2018年5月16日